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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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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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