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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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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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