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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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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个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 规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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