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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中文文本的纠错与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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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可知,对于国际公约中出现的诸多译误,还不宜简单地拿译员当替罪羊,因为许多情况下是赶急件赶出来的,甚至是随着会议讨论、不断修改而在同声传译中完成的,来不及字斟句酌。更有的当事人披露,译员被关起门来搞翻译,或者当急件来应付,没有列席旁听谈判的机会,不了解各国的立场,跟踪不了遣词造句的意图和来龙去脉,不能与目的语国的代表商讨,致使翻译脱离外部语景,难免抓瞎;译员如同机器,译员的智力劳动以手工作坊的方式来管理,定额定量,计件计时,根本不念及原文的难易轻重,更不念及质量。

  以上说的是文本转换中的谬误和不精确处,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重视,那就是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是在几十年前翻译的,囿于当时的情况,译员的用词造句相对于当代,有些会变陈旧,有的词义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会成为废词,还有的是当时找不到对应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如今有了对应词。以《联合国宪章》为例,它翻译于1945年,对于我们这些在新中国文字改革后成长起来的学人,就感到一些地方有理解的困难,需要借助于相关的诠释才能明白。皮特·纽马克(PeterNewmark)说过:“翻译的读者是当代活着的人,因而每隔30年应修订一次。”

  可见,国际公约中文文本的纠错或者重译,对于改正过去的误译、使译作在语文上与时俱进,都是有意义的。随着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无论是在国内法上履行国际义务、还是在国际法上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协作,前提是应有一个信达雅的中文文本,否则,文本表达不准确甚至错误,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偏差和沟通上的误会。对此,我想首先是我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应以扎实的态度,结合不同文本、公约本意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评论来发现问题,阐明对某些翻译有误的条款如何理解、如何在落实时予以注意;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将这些问题反映给联合国,推动它在国际公约不同文本的纠错与协调方面尽快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制度。

  (转自法制日报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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